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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条例获通过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31日16:44  生活新报

  本报讯 昨日结束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条例》以及《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两个条例分别于2009年9月1日和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条例》对花卉生产在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时的相关损失作出了规定,要求省、有关州市县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应急处理措施。财政、民政、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受灾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民依法给予补助。对参加农业保险的,保险人应当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此外,昨天在表决通过的《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中,规定了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必须建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周边距离1000米以外,在铁路、矿区、机场、港口、重点建设项目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地的周边距离500米以外。

  本报记者 王云 实习生 蔡秉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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