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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拟出台规定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儿童”

  据新华社电 卫生部日前公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明确规定,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

  目前,该草案正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是今年8月15日。

  儿童入托幼机构前 应进行健康检查

  管理办法草案强调,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托幼机构发现入托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进行离园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方可入园。儿童离开托幼机构三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托幼机构。

  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卫生保健人员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一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记者昨日另悉,卫生部要求各医疗机构应建立首诊询问吸烟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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