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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儿童”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1日03:15  长江商报

  据新华社电 卫生部日前公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明确规定,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而此前的管理办法中规定,对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或有肝炎接触史的儿童,应检疫42天,经体检证实其健康后方能回班。

  据此前媒体报道,国内不少城市都曾有“乙肝儿童入托惹来其他家长反对”的事件。幼儿专家认为,携带乙肝病毒的儿童是否适合入园,应因人而异。

  草案还要求,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并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该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是今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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