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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交通事故“法庭”设在交警队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1日05:20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张彦刚 实习生 肖阳熠 李光富)驾驶货车的司机在行驶过程中,不慎将横穿马路的路人撞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昨天(7月31日)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在西安市交警莲湖大队内设立的“交通事故专业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此案被告人48岁的咸阳人李忠良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旁听的辖区有关单位的车辆管理人员、安技人员、部分机动车驾驶人在家门口接受了一次交通安全警示教育。

  法院称:2008年12月1日14时许,被告人李忠良驾驶陕AK2826号微型厢式货车沿西安大庆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电整流器厂”门前附近时,将横穿马路的王某撞倒致伤,被告拨打电话将王某送往医院,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六大队交通事故认定:李忠良驾驶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机动车辆上道路上行驶,观察不周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王某横过马路,未走人行横道路,且未确认安全后通行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2009年4月8日李忠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昨天9时30分,莲湖区法院在“交通事故专业法庭”公开开庭审判,公诉人宣读了对李忠良的起诉书,经过法庭辩论,最终审判长宣布审判结果,判处李忠良有期徒刑6个月。(请线索提供者陈女士五日内来本报领取临潼旅游门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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