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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多安排残疾人就业 工资大部份由政府来出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1日06:09  台海网

  台海网8月1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李玉燕 实习生 钟舒宁 通讯员 黄义喜)今后,企业超比例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工资将大部分要由政府部门进行支付。

  昨日下午,厦门市残联发布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工资性补贴”的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今年8月31日前向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据介绍,原有的《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职工总数0.8%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为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同时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实行奖励。

  而根据新政策,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厦门市政府将对超比例部分按当年度所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用人单位工资性补贴。

  新补贴政策自2009年开始实施,时间暂定为3年。

  政策解读

  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补贴

  补贴对象

  此次新政策的补贴对象,面向厦门辖区企业。但是,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须符合下列条件:

  非“福利企业”的用人单位,须实际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0.8%(不含0.8%),并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人数超出1人以上。“福利企业”的用人单位,须实际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不含25%),实际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人数不低于10人(含10人),并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人数超出1人以上。

  

  同时,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必须是持有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失业残疾人。此外,用人单位还须依法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并实际在岗工作,实际支付给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月工资(扣除个人应缴社会保险金后)不低于所在区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补贴标准

  根据新政策,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厦门市政府将对超比例部分按当年度所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用人单位工资性补贴。

  月均安排残疾人员达到10名的用人单位,还可配备1名残疾人管理员,管理员按当年度所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用人单位工资性补贴。月均安排残疾人员达到20名以上(含20名)的用人单位,可配备1名残疾人管理员,管理员按当年度所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50%给予用人单位工资性补贴。如果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标准,即可同时享受两种补贴。

  此外,企业安排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的残疾大学生到单位就业,申报时一个可以算成两个名额。政府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性补贴,实行“先发放、后补贴,每年一补”的办法。

  审批程序

  厦门市残联提醒:符合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于今年8月31日之前提出申请。此后,应在每年的7月31日前向厦门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厦门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对受理的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最后报送厦门市财政局核定。

  资金到账后,享受补贴的用人单位将财政或税务部门印制的统一收款收据报送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直接划入用人单位的基本账户。对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的,视同自动放弃,逾期不再受理。

  提出申请需要什么材料可向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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