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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节约鉴定费400万 原被告出人成立鉴定组

  一起涉案标的高达1亿元的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摆上了省高院民一庭法官的案头。为节约400万元工程造价鉴定费,法官大胆创新,组织双方各自出专业人士进行核算。为让建筑公司不“断炊”,法官劝说房产公司先行支付部分案款。记者昨日获悉,省高院民一庭经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案件最终成功调解。

  法院创新原被告成立“鉴定组”

  2007年,省高院受理了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诉成都金港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案情之复杂,争议之大,出乎审判法官的意料,由于争议标的达亿元,四川省国资委对此案也相当关注。为有效化解纠纷,合议庭法官决定将诉讼调解功能运用在审判中。

  高院法官分析双方的诉辩意见,发现这起案件中争议最大的就是工程造价问题。据审判法官介绍,通常做法是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这起案件标的上亿元,鉴定费至少要花400万元,而且双方当事人还不一定认可鉴定结论。这时,法官有了一个大胆的设想,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有核算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员,说服双方共同派出人员进行核算,这样可大大节约诉讼成本,从而将节约的鉴定费作为调解的调节器,以增大调解的可能性和力度。双方当事人听了提议后,同意在法院主持下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这为诉讼调解奠定了基础。

  先予执行法院帮原告渡难关

  案件进入审理程序,由于时值2009年春节前夕,省第三建筑公司急着要给农民工发工资,公司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部分案款。法院依法冻结了金港公司上千万元的资金。这时候,金港公司提出,公司正在施工的工程因不能支付工程款而面临停工的窘境。法官鉴于双方当事人所面临的困难及可能产生的连锁反应,根据当事人的偿付能力和对方的资金需求,合议庭裁定由金港公司先行支付894万元工程款。

  其后不久,省建三公司被拖欠巨额工程款,导致其生产经营困难,不能及时向工人发放工资及向材料供应商给付材料款,该公司再次向省高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金港公司给付2000万元工程款。法官经确认,双方有近1300万元工程款没有争议,且金港公司具备履行能力,故裁定先予执行其工程款1000万元。

  据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审判法官运用调解手段,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统筹协调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最终让当事人达成了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使该案得以圆满调解结案。

  聂敏宁辜小惠记者李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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