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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社会和个人帮助乞讨人员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1日07:00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侯莎莎)近日,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联合下发《通知》,加强对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通知》要求,对于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要劝导、引导进入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不愿入站的,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饮食、衣被等服务。《通知》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庇护、饮食、衣被等帮助。

  《通知》要求,民政部门要组织、指导、监督救助管理机构做好街头救助。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做好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坚持“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对于公安机关解救、护送来站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要做好接收工作,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对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力接回的被救助人员,经协商后可由救助管理机构接回或送回。另外,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个人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庇护、饮食、衣被等帮助,探索开展社工干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教育培训,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和社会。

  城市管理部门一方面要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行为和随处涂画、制造噪音等破坏环境卫生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另一方面在街头执法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要告知、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

  《通知》还明确表示,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虐待和故意伤害流浪未成年人,以及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牟利或组织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和团伙。对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要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J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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