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加油卡挂失后被盗用还需自己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1日08:41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 诸达鹤

  消费者的中石化加油卡挂失后48小时内还是被盗用了,对此中石化不愿承担责任。市消保委昨天表示,对于张女士的经济损失,中石化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两千余元余额仅剩5角

  近日,张女士向市消保委反映,今年7月11日上午,由于其无密码的中石化加油卡被盗,她在中午12点左右进行了电话挂失,当时中石化工作人员在告知已为她办理挂失的同时,还向其确认卡内有余额2100元。

  让张女士意外的是,当7月22日她去补办新卡时,对方告知余额仅剩下0.5元,查询发现,挂失后的三次消费都是在7月12日早晨。由于在《中国石化加油卡章程》中对于挂失后48小时内发生的消费由持卡人承担的明确规定,中石化拒绝承担责任。

  中石化章程“自圆其说”

  市消保委受理投诉后进行了调查,在中石化官方网站上,《中国石化加油卡章程》第三部分“使用规则”的第六条中,确实有“加油卡遗失后,持卡人可按发卡公司的规定办理挂失业务,履行挂失正式手续后48小时内发生的各项支出由持卡人本人承担,48小时后发生的各项支出由发卡公司承担”的规定。

  随后,市消保委通过中石化咨询电话了解到,这条规定是因为采用的是脱机交易系统,相应的数据流转需要的时间较长,目前规定是48小时。

  中石化章程与法律相悖

  对此市消保委认为,中石化的做法既不公平又不合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法》也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对于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具有提示义务。中石化对记名加油卡设置挂失制度存在明显缺陷,需在挂失后48小时以后才具有保障功能,形同虚设。因此,对于张女士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还有其它不平等条款

  另外,市消保委认为,《中国石化加油卡章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平等的条款,比如关于“办理销户”,《章程》规定“个人客户凭本人身份证,并将本户内的所有加油卡收齐后,可向原开户网点提出销户申请”,自客户申请销户至正式销户达30天,期间如果该销户的加油卡账户上发生了加油支出金额,仍然要持卡人承担。

  对此市消保委建议,中石化应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完善挂失制度与售后服务,确保持卡人的财产安全,同时修改《中国石化加油卡章程》中的不平等条款,依法履行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