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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财产收入骗取待遇,将被处理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1日08:41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 陈里予

  市政府常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由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提出申请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等核对对象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通过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制度,促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提高行政效率,保障本市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的公平、有效实施。

  《办法》特别明确,核对内容除了工资性收入以外,还包括实物和货币财产等。今后,本市居民核对对象隐瞒财产和收入,骗取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待遇时,政府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核对机构:

  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办法》设立的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及区县核对机构,是由政府批准设立,专门负责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具体工作的机构。核对机构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委托开展核对工作,核对完成后出具的书面报告是政府相关部门作出审批决定的参考。《办法》明确核对的内容包括核对对象的可支配收入和财产。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财产包括实物财产、货币财产等。

  核对渠道:

  各项核对内容均有来源可查

  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及区县核对机构对工资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得出;对于经营性净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工商登记、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得出;对于财产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利息、股息与红利、保险收益、出租房屋收入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情况等得出;对于转移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住房公积金的领取情况,以及获得赠与、补偿和赔偿的情况等得出;对于实物财产,可以通过调查房产、车辆,以及古董、艺术品等有较大价值实物的拥有情况等得出;对于货币财产,可以通过调查存款、有价证券持有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得出。

  救助申请:

  核对对象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与此同时,接受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以下统称为核对对象)在提出享受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待遇的申请时,应当如实提供个人或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信息,不得隐瞒和虚报,并积极配合核对机构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办法》特别明确,在查询其存款、有价证券等情况时,法律法规要求本人授权的,核对对象应当书面授权并配合核对机构的调查工作。

  另外,核对对象对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决定提出异议、涉及核对内容的,委托核对的政府相关部门可以要求核对机构进行复核。不过,如果核对对象隐瞒财产和收入,骗取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待遇时,政府相关部门也将依法进行处理。

  隐私保护:

  调查时至少2名工作人员

  为了保障信息安全,保护核对对象的个人隐私和秘密,《办法》规定,核对机构在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调取等核对工作时,应当派出至少2名工作人员,并出示相关证件。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核对过程中获取的涉及核对对象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个人泄露。

  [相关链接]

  《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全文参见:

  ◆“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www.shanghailaw.gov.cn◆东方网:www.eastday.com◆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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