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记者谢克伟报道 市人保部网站最新公布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从9月1日起施行。《规定(试行)》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规定移交档案;伪造、篡改、隐匿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玩忽职守,造成档案遗失、毁损;违规提供、抄录档案,泄露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信息;违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等行为之一,将被要求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参保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据悉,《规定(试行)》所称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50年、100年,各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按照已经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