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昆明昨开节水听证会 代表建议频频出新意建议节水处罚办法写入课本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1日09:50  云南网

  

昆明昨开节水听证会代表建议频频出新意建议节水处罚办法写入课本

  昆明市节水处罚办法听证会现场 实习生 耿昊 摄

  本以为会“受冷”的《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听证会昨日举行时,出乎意料地热烈,14位到场听证代表共提出10个方面的46条建议,甚至与主管部门直接对话,直抒胸臆。昆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处处长刘新明主持会议时表示,随后会根据听证代表的意见给出听证报告,听证结果将在10个工作日内公布到昆明市政府等相关网站上。

  现场 听证代表踊跃发言

  之前通过报名获得听证或旁听资格的20市民中的18人如期到场,缺席的其中一人也请人转达了意见。听证代表们提出的10个方面建议涉及应该提高处罚标准、处罚形式单一、需增加奖励内容、需明确主管单位和处罚主体、需形成动态管理等等对昆明管理浪费水的行为显然更为有效的方法。同时,代表们还对如何让节水观念也深入市民心中充分谏言,其中,将《节水处罚办法》写入中小学课本的建议最有创意。

  聚焦 处罚主体不够明确

  针对《处罚办法》,代表们提出最多的意见就是处罚主体不够明确。

  代表雪都说,《处罚办法》中存在行政处罚主体不明确的问题,应该明确哪些问题该由哪一个部门来处罚及解决。同时,行政相对人是否包括政府自己?有些产权的产权人是政府自身,他认为应该处罚的是管理人的责任问题,附有管理责任的人对于浪费用水的情况就应该承担责任、接受处罚。代表王国栋也认为,很多地方由谁执法不很明确,操作会有难度。

  声音 对费水者绝不手软

  “建议把十三条中的‘首选’使用再生水改成‘必须’使用”代表李政率先第一个发言就直指《处罚办法》中过于“通人情”的方面,和其他多位代表一样,他认为对于浪费水资源的人就不该心慈手软,必须从严、从重处罚。因此建议将其中建议口吻的用词换成命令用词,否则极易架空《处罚办法》,也会增加执法难度。

  “建议增加阻挠执行公务的罚款”刘永麟代表也赞同重罚浪费水资源的人。昆明通用水务自来水优先公司副总经理王国栋作为代表用自己多年的实际工作经验告诉大家,十六条中对于单位或个人将再生水、雨水利用管道与自来水、地下水管道连接的处罚力度太轻,这样的现象说不上普遍,但还不少,造成的损害比较大。

  魏樯则认为“逾期不改”就是主观上要破坏环境,应该提高处罚金额,而且单处罚款不能责任落实到人,是不能管住浪费水资源的恶习的。

  质问 责任方能否具体到人

  听证会当中有一个环节,让听证代表向已经进行过答疑的主管单位人员提出疑问,此时颇有想法的听证代表魏樯与昆明节水办主任龚询木的一段对话谓“火辣”。

  魏樯:有没有一种方法可以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个人?

  龚询木:超计划加价的方法主要是针对企业,而不是对个人。

  魏樯:但这样会不会出现推诿的情况呢?能不能落实到人?

  龚询木:每个单位有一个后勤管理部门,哪个部门管理就找哪个部门。浪费用水的罚款是向单位开具的。

  魏樯:但是这样罚再多钱也是单位的钱,还是应该让个人行动起来注意节水。

  龚询木:通过这么多年,全社会对昆明市水资源的认识不断提高,曾有一个房地产商,不在乎钱,但是遇到超计划加价,6万变成30万元,他也怕了。罚款确实起不了多少震慑作用,但目前只能有这些手段了。

  事后,魏樯对主管单位目前的为难之处表示理解,但他坚持只有将责任具体到人,才能真正引领一个人去节约用水。

  创新 高额罚款应该听证

  “行政处罚法中对于较大数额的处罚可以进行听证,因此建议《处罚办法》也采用听证方法。”代表雪都提出的这个创新意,得到了一些听证代表的赞同。雪都认为,《处罚办法》的上位法律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这一法律,入股被处罚人在接受处罚的时候可以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办法中应该明确罚款额到多少就可以进行听证会,这也是对被处罚人的保护,也便于执法单位能够依法地进行执法。

  建议 处罚办法中应有奖励

  “处罚方式显得过于单一了一些。”代表朱莹认为,在明确执法主体的基础上,还要使处罚方式多样化,除了罚款以外,她也参考了其他城市的方法,如扣减用水、加价用水等处罚方式都是可行的,同时也采取奖励和鼓励的措施,奖罚并重才有利于进步。她的这一提议得到许多听证代表的附和,大家一致认为目前的《处罚办法》中只有一味的惩罚而没有奖励。因此,代表们建议《处罚办法》加入奖励的内容。

  记者 陈洁 实习生 王欢(春城晚报)

  ?<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