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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蒙自开枪杀人警察曾滥用枪支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1日11:17  生活新报

  “蒙自警察开枪杀人案”二审

  吉忠春被指盖房时就曾滥用枪支

  

传蒙自开枪杀人警察曾滥用枪支

  7月29日,蒙自警察开枪杀人案在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供图

  “吉忠春在建盖其自家房子时,曾与邻居发生矛盾,就拿着手枪去挑衅,而房子建盖封顶后,吉忠春曾朝天开枪庆贺。”7月29日,蒙自警察开枪杀人案二审在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庭审中,潘俊家属委托的代理律师出示一份证据,称事发前吉忠春就存在滥用枪支的行为。因倒车起纠纷,警察吉忠春拔出手枪朝市民潘俊连开三枪致潘俊死亡。因不服一审的死刑判决,吉忠春向云南省高院提出上诉。

  一审中,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吉忠春作案后虽未离开现场,归案后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但无自动投案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

  在29日的二审中,吉忠春的辩护律师马军表示,一审法院判决,对吉忠春不存在自首情节的认定是因为事发后的报警电话不是吉忠春打的,虽然事发后的第一时间吉忠春没有报警,但其让当时在现场的朋友李国传报警。“吉忠春在事发后原本有逃跑的机会,但其没有逃跑,因此我认为吉忠春存在自首情节。”而吉忠春也极力为自己辩护,“当我向潘俊连开三枪后,并没有逃跑,而是把枪主动交给李国传,在原地等警察到来。1名警察到现场后,我主动向其交代:枪是我开的,人是我打的。这两个情节都表明我存在自首情节。”

  庭审中,潘俊家属委托的民事诉讼代理人万立律师向法庭出示了一份新证据,是2009年6月23日律师所作的一份调查笔录,蒙自当地的一个人接受询问时称:“吉忠春在建盖自家房屋时,曾与邻居发生纠纷,晚上吉忠春喝酒后,手持枪支向对方挑衅。而房屋建盖好后,吉忠春开枪表示庆贺。”“我不认识这个人!”吉忠春表示,根本没听过和经历过这些事。法庭表示,对此份证据是否采纳,要经过合议庭。

  此案经省高院合议庭合议后将择期宣判。

  辩护人VS公诉方

  庭审中,控辩双方没有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但就被告人是否存在自首情节以及量刑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关于事实认定

  辩护人:被害人潘俊多次殴打、蹬踢吉忠春,侮辱人民警察的称号,过错在先。

  公诉方:被害人有过错,但不能成为减轻吉忠春刑罚的理由。

  关于是否存在自首情节

  辩护人:本案存在被告人吉忠春自首的事实,属于法定从轻的量刑情节,并有悔罪表现。

  公诉方:根据刑法关于自首情节的法定要件,吉忠春自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关于量刑

  辩护人:本案被告人吉忠春的行为存在从轻的情节,恳请二审法院充分考虑,对被告人适用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罚。

  公诉方: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提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量刑意见。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

  二审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提出98万元的民事赔偿。

  吉忠春:“法院依法判的我都赔。”

  辩护人:一审开庭时吉忠春就明确,对给潘俊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进行赔偿。一审法院判决吉忠春赔偿潘俊家属10万元,辩护人已经与吉忠春的亲属进行了协商,由吉忠春的亲属代为赔偿,这10万元赔偿款已经交到律师处,由其代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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