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显示被告履行法律义务 核实了女方身份信息
结婚受骗告民政局男子撤诉
本报讯(记者付中)张某为离婚起诉民政局,民政局提供的证据显示该局已履行法律义务。
记者今天获悉,张某了解情况后已主动申请撤诉,并获得了大兴法院准许。
2006年12月,张某经人介绍,与一名自称“尾某”的四川女子相识,两人相识3天便闪电结婚,在大兴区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
婚后第8天,尾某“失踪”了,且多方打听都没有下落。想到婚前被妻子索要走的4万元彩礼,张某感到上当受骗,立即报案。
张某称,他曾前往“尾某”的户籍所在地查询,发现辖区内无此人,认为该人身份证是伪造的。
之后,张某以婚姻登记部门没有尽到身份审查义务为由,将民政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结婚证。
大兴区民政局辩称,张某与“尾某”来到民政局登记时,登记员发现女方户口本上登记机关盖章处加盖的是当地乡政府户口专用章,与其他省市加盖当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有所不同,随即和当地公安局户政科核实,对方答复情况属实。
经过警方协调核查,“尾某”结婚登记时所用姓名是其曾用名。
了解到上述情况后,张某自行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获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