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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用缴款书 不再延期申报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2日07:28  深圳商报

  【本报讯】(记者 李怀今 通讯员 陈俊峰 董刘)记者近日从深圳市国税局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通知,自今年8月1日起,企业将于每月5日获取海关缴款书最终稽核结果,国税部门不再办理稽核期延长和延期申报。

  据了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自今年4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试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考虑到纳税人多年形成的采集、缴款、抵扣习惯,在市国税局的积极争取下,该办法在深圳试行的前3个月采取了延长稽核期和延期申报的方法,以方便纳税人适应新的抵扣办法,有效地帮助企业减轻了资金周转压力。

  从8月1日起,为避免纳税人再次出现海关缴款书滞留、缺联及不符情形,造成无法抵扣的情况,市国税局提醒纳税人应改变以往的数据采集及缴款习惯,尽量在每月25日前采集海关缴款书数据,并按要求完整规范采集海关缴款书。在录入海关缴款书号码时,纳税人如有不清楚事项,可致电国税各分局办税服务厅咨询。使用“保函”协议扣款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注意缴款时间,否则届时将无法按期产生稽核结果,导致无法抵扣进项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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