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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前频繁大闹干扰经营被起诉
据原告王先生诉称,2005年年末,他将一个推销工业用碳棒的朋友钱某介绍给被告李女士。自2009年1月初开始,李女士以“王先生得到了钱某的好处”为由到王先生经营的商店大吵大闹,每月至少要来十次以上,商店已无法正常经营。
故王先生以财产权受到损害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其侵权行为,并索赔。
开庭时间:8月3日14时开庭地点:石景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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