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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金融执行案 云南坚持三“慎用”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2日14:59  生活新报

  自2008年11月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以来,云南省的法院、银监、银行等有关各方紧密配合,涉及金融的积案清理进展顺利。云南省政法委副书记马继延7月31日表示,在解决涉及金融执行案件中,云南省要坚持做到三个“慎用”。

  据了解,全国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以来,云南省银行业执行积案清理工作取得实效。截至今年3月末,全省涉及银行业案件已经执行完结1574件,涉案金额达10.25亿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各级法院查询、冻结、扣划存款等执行积案1981件,涉及金额近4亿元。6月份以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云南银监局决定,在全省开展涉金融业执行积案清理专项活动。

  “人民法院对金融、破产等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案件,要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以更高的司法能力应对金融危机对云南经济带来的影响,有效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马继延说,在解决涉及金融执行案件中,要坚持做到三个“慎用”。

  慎用强制措施,争取企业与银行双赢。如对因资金暂时短缺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被执行企业,多做执行和解工作;对被执行企业进行资产处置时,综合平衡各种方案,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整体生产经营的影响和企业资产的贬值;被执行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或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市政企业,对其资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能导致其破产或影响社会稳定,要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慎用违约责任,促进合同履行。正确处理因金融危机引发的市场价格剧烈波动所导致的合同纠纷,寻找银行与贷款企业、公民之间的平衡点。适当放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中小企业特别是困难企业的还款期限,对约定企业承担过高违约金和银行利息的根据情况予以调整,尽可能满足企业正常生产流动资金的需要。不能只追求“简单的公正”,法院在使用财产保全措施时要灵活变通,从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平衡各方利益。

  慎用破产手段,促进企业重生。加强诉讼调解和执行和解,通过帮助制订还债计划、设置担保等灵活多样的方法,“放水养鱼”、“引水养鱼”,挽救濒临停产倒闭企业。对受到金融危机冲击的企业,在实施财产保全措施时,要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对资金周转出现暂时性困难、没有达到非破产不可境地的企业,要尽力维护其正常的生产经营。特别是对于职工人数众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要灵活采用执行措施,防止出现“执行一个案子、破产一家企业、下岗一批职工”的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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