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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钢群体事件彰显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3日02:39  长江日报

  媒体声音:

  通钢群体事件彰显

  依法行事是稳定根本

  7月24日发生的吉林通钢集团通化钢铁股份公司工人群体性事件,再次彰显出社会稳定是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的前提,而依法行事又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所在。

  纵观此次事件起因,疑云重重。河北建龙集团两度入主通钢的出资是否真实?建龙前几年如何能够以小股东身份控制通钢几乎所有要害职位?建龙是否有通过关联交易掏空通钢的行为?吉林省有关部门为何强行让建龙在与通钢股权分立仅仅3个月之后再度入主通钢?……即使不考虑这一切疑问,仅仅从程序上看,吉林有关部门操作建龙入主通钢就多有违法违规之处,结果成为危机导火索。

  应该说,公司仅对股东利益负责的传统理念早已被证实存在严重缺陷,除了股东之外公司还必须向员工等利益相关者负责的理念传播日益广泛。

  当前,正值国有企业改革关键期,在不少领域“国退民进”的过程中,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利益冲突尤多。从法制层面来看,中国现行的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已对员工等在企业中的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在这方面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更高;由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普遍实行了员工个人或集体持股制度,身兼股东、员工双重身份的他们的合法权益更应得到尊重和保护。而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企业改制必须得到股东和职工同意,形式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

  然而,在通钢事件中,尽管相关负责人表示,建龙控股通钢的方案已经过各主要股东同意,但却绝口未提是否经过职工股东、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同意。而从2005年建龙入主至2009年3月股权分立期间通钢职工不断的上诉反映、3月与建龙股权分立后全厂上下的鞭炮声中,则可见通钢职工作为一个整体对建龙入主的意见。

  另据有关报道,两个企业再次重组时,甚至连部分通钢高层都不知晓。可以想像,如果有关部门能严格依法行事,履行通过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的法定程序,让职工履行其作为股东和职工的法定决策权力(包括否决权),何至于引发这样的对抗事件?据新华社《瞭望》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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