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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展”“麻雀展”不好忽悠了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3日03:02  信息时报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张玉琴)展会“货不对板”或者“同期同质展”等情况都将有法律条文进行约束。近日,由广州市政府法制办起草的《广州市展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骗展”、“假展”或“麻雀展”都将不再有生存的空间。

  由于展会的举办时间较短,如果消费者在展会上购买了商品或者服务,回家后才发现质量问题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可能展会已经结束。在此情形下,《条例》指出,消费者可以要求主办单位现行赔付;主办单位先行赔付后,可以向参展商追偿。

  类似展会不能同时办

  《条例》指出,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不得核发由不同主办单位举办的相同类型的《展销会登记证》,及在不同场馆举办的内容、名称相同或者相类似的专业性展会,前后间隔时间应当不短于一个月。公众的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今年8月30日前向市法制办反映或提交。

  目前,在广州市举办展会,需向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备案、检查等手续。“多头审批”导致办展手续复杂、审批效率低等。《条例》规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经许可方可举办展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受理申请后,组织市外经贸、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并送达许可决定。这样一来,由“多头审批”改为了“一个窗口对外”,减少审批时间,真正提高审批效率。

  “骗展”不再有空间

  此前,广州曾发生过多宗“骗展”事件。如有些场馆单位对主办单位不加审核,草率签订场馆租用合同,被个别主办单位利用这个空子举办“假展”或者进行“骗展”,等参展商到了展会现场才发现“货不对板”,甚至“人走楼空”,参展商的经济损失无法得到补偿。为杜绝上述现象,《条例》指出,主办单位应当与提供场地的场馆单位签订场馆租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订立责任保证条款,对侵害参展商合法权益的赔偿责任进行约定。

  此外,还有一些“麻雀展”的举办单位,为了吸引参展商,不惜高价向某些协会“买批文”,协会收取费用后只管办理批文,不愿承担对展会的监督和法律责任,导致展会名不副实甚至“骗展”行为发生。为解决这一问题,《条例》规定,《展销会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或者转让,在展会结束后自动失效。

  提意见途径(时间:2009年8月30日前)

  1.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http://59.41.8.62/xzlf/index.jsp),通过网上提交;

  2. 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3. 传真:83123286;

  4. 电子邮箱:gzlfgc@126.com1分2分3分4分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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