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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假释一律听证

  昨日记者获悉,四川省高院日前出台规定,率全国法院之先对假释制度进行完善,所有假释案件一律要经过听证。据悉,此举得到最高院的充分肯定,并要求全国法院完善此项工作。

  假释案件一律要听证

  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听证规定”明确,假释案件一律进行听证。

  此外,以下减刑案件也要进行听证:宣告缓刑罪犯的减刑案件;罪犯可能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案件;需要适当缩短起始时间或间隔时间的减刑案件;需要突破法定减刑标准幅度的减刑案件;在犯罪地或服刑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减刑案件;对裁前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减刑案件;对犯罪财产和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情况有异议影响其减刑的减刑案件;被假释的罪犯有特殊情形,可予以减刑的案件;罪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或假释考验期间又犯罪或有严重违法行为,再次被提请减刑的案件;法院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减刑案件。

  知情罪犯也要参加听证

  按规定,参加听证的人员,除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刑罚执行机关代表,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被提请减刑、假释的未成年犯的法定代理人,对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进行监管的民警,人民检察院指派的检察人员等外,“与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一同服刑的知情罪犯”也要求参加听证,便于法院核实事实。

  此外,听证人员还包括对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进行拘役监管或暂予监外执行考察的公安机关民警、社区矫正组织和了解罪犯改造情况的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的代表及其他公民等。

  减刑、假释案件 一律要公示

  “公示规定”明确,法院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进行裁前公示。裁前公示的内容包括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姓名,原判刑罚,历次减刑情况,减刑或假释依据,公示期限等,还将公布举报方式及向法院举报的联系电话等。公示地点为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刑罚执行场所。公示期满后,法院应派专人开举报箱取件。

  省法宣 何利 本报记者 蔡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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