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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县级领导任职满十年须交流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3日06:52  河北青年报

  据新华社电 石家庄日前出台文件对县级干部交流作出明确规定,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

  按照石家庄最新出台的《关于加强县级干部交流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县(市)区党政正职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一般应当交流。在同一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县(市)区委常委、纪委书记和县(市)区委常委、组织部长,在同一县(市)区任现职满5年的,应当交流。

  石家庄市新提拔担任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担任县(市)区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的,一般应易地交流任职。市直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或在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等部门担任正职满5年的,应当交流。

  据介绍,干部交流将打破党政机关职能部门领导干部交流过于滞缓的局面,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引导干部向艰苦地区和艰苦岗位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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