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贾丰元
□记者孔红星
本报6982110热线消息泰安市泰山区法院审结一起从汽车租赁公司租出车辆后予以变卖汽车的租赁诈骗案,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车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08年7月3日,被告人车某从泰安市某经贸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协议,租借上海大众桑塔纳3000型轿车一辆,使用期限至2008年8月27日。其间,车某伪造该车注册登记证书欲变卖该车,因故未能得逞。租赁协议到期后,为达到变卖该车目的,车某又与租赁公司口头约定续租至2008年9月15日。同年9月1日,车某使用伪造的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骗取了车辆登记机关相关手续,以63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变卖。2009年3月11日,被告人车某被群众发现后扭送至公安机关。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72800元。案发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给被害单位。
泰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