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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同海日掷4万呼唤“挥霍公款罪”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3日07:52  燕赵晚报

  □张贵峰

  “每月交际一二百万算什么,公司一年上缴税款二百多亿。不会花钱,就不会赚钱。”这是陈同海的一句“名言”。据悉,作为中国第一大企业的掌门人,“陈同海在集团内挥霍是出了名的,平均算下来,他每日挥霍的钱超过4万元”。(8月2日《重庆晚报》)

  在一个贫困线仅为人均年收入1196元,城乡居民人均收入亦不过每年15781元和4761元的国家,“每日挥霍4万”、“每月交际一二百万”,究竟“算什么”?答案是,相当于一万多个贫困人口的保命钱,相当于800多个城镇居民和2000多个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

  其实,类似的挥霍并非个案。2005年国家审计署的一份审计报告便显示,针对10家央企原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共查出转移挪用、贪污受贿等涉嫌经济犯罪金额16亿元,而由于决策失误、管理不善等造成的挥霍浪费损失高达145亿元”。为此,时任审计长的李金华表示:“有些损失浪费问题造成的后果比违法违规还严重”。而最高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厅副厅长宋寒松也曾直言:不揣腰包的腐败“比贪污犯罪危害还大”。

  然而,这些巨额公款挥霍浪费,在现实中,却几乎得不到任何刑律的追究——即便被查处,顶多也只是一个无关痛痒的纪律处分而已。因为目前我国刑法,并无专门针对公款挥霍浪费的条款和罪名。比如陈同海,导致其一审被判死缓的罪名仅仅是受贿罪,而其“每日挥霍4万”的行为则完全没有被法律追诉。

  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法治尴尬和遗憾,笔者以为,是时候尽快修订刑法,将挥霍公款行为入罪、为其专门制定罪名了。有了这样的罪名,我们不仅能对挥霍浪费公款者实施与其行为相称的更严厉精确打击,也能从根本上对这类现象起到有效的防范警戒作用、“以儆效尤”。

  其实,认真推究一下会发现,挥霍浪费公款、公共资源,之所以值得和需要入罪,除了其危害后果极为严重之外,还在于,其一,从行为实质上看,公款吃喝、旅游,公款修建超豪华办公楼、购置豪华公车等挥霍浪费与直接“揣进个人腰包”、钱权交易的贪污贿赂并无根本区别,二者都是通过损公肥私、化公为私而非法获利的腐败行为。其二,挥霍浪费与贪污贿赂在现实中相伴而生,纠缠在一起,且互为条件和催化剂。那么,要实现对腐败的全面治理和防范,对这两种腐败行为须双管齐下,决不能“一手软,一手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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