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单位资金3700万 向他人索贿34万 以报销差旅费名义侵吞1.2万美元
“万泉寺”原老总被控三罪
本报讯(记者洪雪通讯员曹静)被控挪用3700万元、索贿34万元、侵吞1.2万美元,原北京万泉寺农工商联合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李增海受审。
记者上午获悉,丰台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了此案。检察机关指控李增海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及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三个罪名。
据指控,1997年至2003年间,李增海在先后担任北京万泉寺农工商联合公司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期间,利用主管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擅自决定将本单位资金3700万出借给多家单位使用,至今仍有1370万元尚未归还。
1999年至2003年间,李增海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资金借给田某的公司低息甚至无息使用。在此期间,李增海以个人借款为名向田某索取34万元。
2001年10月至2002年5月间,李增海利用职务便利,采用以报销差旅费名义平账的手段,将本单位资金1.2万美元予以侵吞。
丰台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李增海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予认可,辩称1.2万美元是自己向公司的借款,平账一事他根本不知情。
李增海称,将单位资金出借,有些经过集体讨论,有些没有,但都是以公司名义进行的,并非为谋取私利。而34万元属私人借款,不是受贿。
李增海的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李增海职务侵占与事实不符;将单位资金出借只是个人工作作风问题;指控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证据不足。
最后陈述时,李增海称:“这是我工作上的失职,但不是经济犯罪,不构成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
李增海称和田某借钱是个人行为,不是受贿。
庭审结束时,李增海微笑着向家人示意自己没事。
鉴于案件所具有的警示教育意义,市纪委、丰台区纪委以及丰台辖区各公司经理等百余名人员到庭旁听了案件的审理。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