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资金被转走 起诉国泰君安营业部失责——
股民讨高额损失终审被驳回
本报讯(通讯员高春乾记者王巍)记者今日获悉,股民高某起诉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证券营业部纠纷案有了终审结果,一中院判决驳回高某要求被上诉人赔偿财产损失743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2002年5月,高某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黄城根证券营业部(后撤销)签订《指定交易协议书》、《证券买卖委托协议书》等,约定西黄城根证券营业部为高某买卖证券的指定交易营业部,通过营业部的委托系统,完成证券保证金账户与工商银行活期储蓄账户之间的资金的实时划转。
高某后向资金账户内转款825000元用于股票交易。
2006年,为高某办理股票交易的龙某失踪,高某查询后发现,其资金账户下增设了银证转账账户,其在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已于2002年7月至2005年12月期间转至银证转账账户,并被人提取。后高某起诉。
营业部辩称,龙某是高某委托办理股票交易的代理人,不是营业部职员。龙某代理高某通过合法手续开设银证转账账户,并掌握有密码。高某对银证转账账户的存在是明知的,资金被转走是由于其自己的过错,不同意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高某的诉讼请求。高某诉至一中院。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高某未亲自办理银证转账账户,但其未妥善保管与股票交易相关的证件等,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损失,终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