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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撞流产索胎儿补偿被驳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4日02:35  新京报

  ■ “孕妇被撞流产 购房难享优惠”追踪

  本报讯 (记者张太凌 通讯员张蕾 杨秀芝)交通事故受伤致流产的李女士,因未出世的孩子涉及拆迁补偿,起诉责任方,要求得到胎儿的优惠购房面积补偿(本报7月3日曾做报道)。

  今年3月17日,刘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顺义区双河路一转弯处时,被郑先生驾驶的轿车撞伤。后听从医生的建议药物流产。刘女士称,如胎儿健康出生,她会得到拆迁公司的优惠住房。据此索赔20万元。

  顺义法院7月31日对此案做出判决,由于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刘女士索赔无法律依据,驳回她关于购房优惠的诉讼请求。顺义法院经审理,确认由保险公司支付刘女士1220元,责任人所在公司赔偿刘女士车辆损失费180元。但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胎儿父母亦不能在其未出生前主张赔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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