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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乙肝宝宝入托您可提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4日02:35  华商网-华商报

  关键词:乙肝携带者入托

  新闻背景:《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规定,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

  卫生部日前公布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乙肝宝宝可能会被允许入托。

  7月20日,33岁的西安市民于晓红在省妇幼保健院生下一个健康男婴,她喜极而泣。因为作为一个乙肝病毒携带者,在考研、就业时曾遭遇种种委屈,一直下不了决心要孩子,幸而医生及时实施了宫内阻断,切断了乙肝母婴传播这一感染途径。“因为母亲患乙肝,又遗传给了我,作为病毒携带者,我最害怕体检,不想让孩子有我这样的经历”,昨日,得知乙肝宝宝可能会被允许入托的消息后,于晓红很高兴,她认为这是一个进步。

  “卫生部在草案中明确幼儿园不得拒收携带乙肝病毒的宝宝,这个人群数量不小,社会应该保障他们正常的入学权利。”省妇幼保健院儿保科主任王敏解释说,乙肝主要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幼儿如果肝功能一切正常,就说明不具传染性,而且每个新生儿一出生都会打疫苗,正常的生活交往是不会传播乙肝的。

  但她同时也指出,病毒携带者在肝功能受损、抵抗力降低或其他诱因的情况下,可能会发病,成为乙肝患者。“虽然不拒绝,但幼儿园老师应当随时了解乙肝宝宝的健康状况,避免抓伤、碰伤,以免孩子间出现血液的接触”,王敏说。

  听到这一消息,儿子9月份就要入托的张女士很紧张:“既然体内带毒,又可能发病,这样的孩子就是传染源,幼儿园几十个孩子整天吃住玩在一起,年龄小又根本不懂得自我保护,万一引起大范围的传播怎么办?”她希望卫生部能综合考虑利弊。

  如果您对该草案有意见或建议,可将修改意见于8月15日前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卫生部政法司。以信函方式邮寄的,在信封上注明“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卫生部政法司法规处

  邮政编码:100044

  电子信箱:wsfzw@126.com本报记者 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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