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酒后驾车连撞11人后弃车逃跑 醉酒驾车科长已被捕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4日03:03  东方今报

  □记者 沈春梅 通讯员 林晓瑜实习生 张彦亭

  今报郑州讯 郑州市中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科长傅赪,酒后驾车连撞11人后弃车逃跑(详见本报7月17日报道)。此事经曝光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记者昨天获悉,7月31日,傅赪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郑州市中原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查明,傅赪原系郑州市中原区执法局法制科科长,2007年4月被借调到中原区信息数字化综合指挥中心工作。今年7月17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7月20日被延长拘留期限4日。

  7月16日20时30分左右,傅赪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执照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一辆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在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与颍河路交叉口与骑电动车的刘某相撞,致使刘某与其外甥女孟某受伤,傅赪驾车逃逸。当其逃逸至秦岭路与岗坡路交叉口时,又将路上行人刘某撞倒,后继续逃逸。

  当傅赪逃逸至秦岭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南100米时,先将路上行人王某撞倒,接着与一电动三轮车相撞,致车上邵某、翟某夫妇二人受伤。随后,傅赪驾驶该肇事车辆,又撞向秦岭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南100米路西的人行道,将正在此处施工的高某父子二人、张某、王某、葛某五人撞伤。

  案发后,傅赪投案自首。

  鉴于此案社会影响较大,中原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多次参与案件讨论,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及时固定和完善证据,确保了依法从快做出批捕决定。

  目前,在傅赪连撞的11人中,3人抢救无效死亡,3人伤势较轻治愈出院,5人伤势较重仍在医院治疗,其中1人尚处于昏迷状态。

  ■关键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而傅赪的行为,是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了公共安全。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