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侵犯他人的财产分割约定可撤销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4日03:40  京华时报

  读者张女士问:前夫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子等财产分割的约定中侵犯了我的财产,我找到前夫要求修正,他说这个离婚协议已经经过民政机关的确认,我无权提出修改,这种说法对吗?

  北京市京华律师事务所马传贞律师解答:根据规定,如果该协议对财产分割的内容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判决予以撤销。离婚登记虽然属于行政机关对于婚姻关系协议解除的确认,但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约定仍然属于平等主体意思自治的范畴,是普通的民事协议。

  民政机关在离婚登记时,对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协议是否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并未进行实质性审查,所以民政机关的确认是可以被申请到法院予以撤销的。

  本报实习记者彭杨整理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