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大学生跳楼砸死师妹判三缓四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4日06:00  南方都市报

  ■ 新闻追踪

  本报讯 (记者吴秀云 通讯员穗法宣)“大学生跳楼没死成,却砸死师妹”一案尘埃落定。广州中院昨天公布,跳楼者邓某旺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广州市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承办活动压力过大选择跳楼

  邓某旺于1984年11月出生,案发时是广东药学院在校本科大学生。法院查明,2007年8月,邓某旺与某贸易公司达成在广州大学城举办“嘉年华”活动的合作协议,约定由邓某旺等负责活动的整体策划、活动现场的执行。因活动审批需承办者具备法人资格,邓某旺等便伪造“广州市飞升传媒有限公司”的公章和授权委托书,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向相关部门报批。

  2007年9月,城管部门及工商部门以活动违法及使用的营业执照有问题为由,要求他停止活动,并对其进行调查。邓某旺无法承受因承办活动而面临的不利后果,决定跳楼自杀。3日下午4时许,邓某旺在未查看周围环境的情况下,从广州大学城广东药学院生活区3栋7楼跳下,将楼下路过的女大学生杨某砸伤,致杨某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被判3年6个月不服上诉

  法院另查明,邓某旺与杨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邓某旺愿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赔偿家属合共474474元。并于调解书签订时首付15000元给被害人家属。番禺法院一审判决,邓某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宣判后,邓某旺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上诉请求对其从轻判处并宣告缓刑。

  量刑过重二审适度减刑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鉴于邓某旺是在跳楼自杀时过失致人死亡,其主观过失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事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邓某旺在二审期间主动提出愿意尽其所能再予先行赔付被害人家属六万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对其适用缓刑。

  广州中院认为,原判未认定邓某旺过失致人死亡属情节较轻,导致量刑过重。于是二审改判邓某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