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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嫖幼局长获刑1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4日06:00  南方都市报

  综合新华社电 昨日,社会普遍关注的四川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原局长卢玉敏等人强奸幼女案(本报7月17日A22版曾作报道)依法公开宣判,卢玉敏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另两名被告牟琼、牟思亭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和6年。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原局长卢玉敏,让个体经营者牟琼(女)为他找处女“破处”,牟琼让其侄女牟思亭(犯罪时不满18周岁)帮忙。牟思亭通过其他未成年人找到被害人何某(案发时不满14周岁),并于12月20日将何某带至牟琼处,卢玉敏支付6000元现金给牟琼。牟思亭等人将何某送至某旅社一房间内,并在外等候。卢玉敏进入房间,在何某不情愿的情况下将其奸淫。

  法院审理认为,卢玉敏奸淫幼女行为,构成强奸罪;牟琼、牟思亭帮助他人实施奸淫幼女行为,亦构成强奸罪。在共同犯罪中,卢玉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知法犯法,对幼女实施奸淫,系主犯,应予严惩;牟琼、牟思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牟琼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从重处罚,而牟思亭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从轻处罚。

  此事之前受到广泛关注,是因为宜宾县公安局在调查中曾以卢玉敏事前并不知道何某未满14周岁为由,认定卢玉敏“不构成犯罪”,仅决定对其处以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15天。此结果被媒体报道后,宜宾司法机关介入调查,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卢玉敏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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