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无证排放污水亦双倍征费 《珠海市排水条例》获通过,珠海立法重拳治排水排污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4日06:10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胡明发)“无证排放”,也将“双倍征收污水处理费”。记者昨天从刚闭幕的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获悉,会议表决通过了《珠海市排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条例》的一大显著特征是,“双倍征收污水处理费”这一措施的适用范围从“超标排放”扩大至“无证排放”。

  排水和排污许可分离

  获通过的《条例》令人关注。《条例》规定,排水和排污许可实行分离。向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将污水直接排入自然水体的相应排水单位等,应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排污许可。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的企事业单位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排水主管部门申请排水许可。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向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当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条例》条例施行前,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排水许可的,应在《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补办排水许可手续。

  无证排放罚款万元以上

  《条例》对于违法违规排污排水等行为设置了相对严厉的处罚措施。

  《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进行排水;或者违反许可证规定的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其浓度要求进行污水排放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双倍征收污水处理费,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排水水质浓度严重超标,损坏公共排水设施或者对公共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构成严重影响,限期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禁止其向排水管网排水。有排水许可证的,暂扣或者吊销排水许可证。珠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超标排放”、“无证排放”行为均是排水管理工作中常见且严重的违法排水行为,将“双倍征收污水处理费”这一措施的适用范围从“超标排放”扩大至“无证排放”,并对排水水质浓度严重超标的排水行为,增加了“禁止其向排水管网排水”以及“暂扣或者吊销排水许可证”等处罚手段,以此增强对严重违法排水行为的处理力度。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