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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项链打老板 先判抢夺罪 后定为抢劫

  身无分文的吴思江谎称买项链,却趁营业员不备时夺取项链逃跑。为了逃路,他还将老板蔡某打伤。青羊法院以抢夺罪判处吴思江6年徒刑。青羊检察院却以吴思江触犯抢劫罪提出抗诉。昨(3)日,成都中级人民法院采信了检察院的意见,判处吴思江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万元。

  抢走金项链 还挥拳打人

  今年1月1日晚10许,吴思江来到石人北路50号好又多超市一楼的金店专柜前,声称要买金项链,“给我拿几条好的看看。”营业员见其出口阔绰,以为遇上大买主,立刻拿出两条黄金项链热情推荐:“这是比较好的款……”话还没有说完,吴思江忽然探身,一把夺过项链,拔腿就跑。“快抓住他!他抢项链了!”营业员大声疾呼,老板蔡某在办公室里听到呼声,也跟着跑出来,一个箭步冲上去抓住了吴思江的衣袖。吴思江慌了神,抡起拳头就朝蔡某的脸上挥去,当场将其打倒在地。

  冲到店门后,吴思江被围观市民抓获。后经武警四川省消防总队医院诊断,蔡某伤情为左眉弓肿胀、皮下淤血。经估价鉴定,被抢的两条金项链共重80.48克,价值19155元。

  先判抢夺罪 检察院抗诉

  青羊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思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遂判决吴思江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

  宣判后,青羊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吴思江实施了抢夺犯罪,抢夺数额巨大,且在抢夺犯罪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并致抓捕人蔡某受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吴思江的刑事责任,故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成都中院审理后认为,抢夺和抢劫犯罪虽然都存在暴力,但二者区别在于抢夺犯罪的暴力是针对财物,抢劫犯罪的暴力是针对人身,而吴思江的暴力明确针对金店老板蔡某,符合抢劫犯罪的暴力特征,对于青羊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予以支持,于是成都中院撤销了青羊法院一审作出的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吴思江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

  早报记者王了实习生安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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