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寰)男子吴某到金店买项链,趁营业员不备夺下两条项链拔腿就跑,金店老板闻讯追赶,却被吴某拳头击伤。吴某落网后,成都市青羊区法院以抢夺罪判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青羊区检察院提起抗诉,昨日,成都中院以抢劫罪对吴某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据了解,吴某来自四川古蔺县,初中文化。今年1月1日晚10时许,吴某来到青羊区石人北路一家超市,在一楼的某金店专柜前晃悠了一阵,“我要买项链,拿两条出来看看。”营业员拿出了两条黄金项链供其选择。正当营业员为吴某介绍时,他趁营业员不备,抢下项链冲出店门,但没跑几步便与金店老板蔡某撞上了,听见营业员大声呼救,蔡某一把抓住了吴某。急于逃脱的吴某使劲向后挥拳,致使蔡某面部受伤。在市民的帮助下,蔡某将吴某制服,警方随后将吴某带走。受伤的蔡某被送去医院后,经诊断,伤情为左眉弓血肿。而吴某所抢的两条项链被公安扣押后归还失主,经鉴定,价值19155元。
青羊法院于4月23日作出判决,以抢夺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青羊检察院认为罪名不符,吴某使用了暴力,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因此应该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提起抗诉。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且在逃跑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抓捕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属数额巨大。昨日,成都中院撤销对此案的一审判决并作出终审判决,吴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