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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须穿制服亮证件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4日07:55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亓欣欣)经广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日前公布,并将从9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时,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条例》废止使用。

  过去曾经出现过城管队员穿着便装上街执法,并且没有出示证件,导致执法过程中发生争执的情况。此次《条例》中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按规定着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聘用的人员不得穿着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相同或者相近的制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调查、检查、收集证据和实施行政强制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不少市民都对城管扣押“走鬼”货物的去向充满疑惑。此次新发布的《条例》中也对此项做了说明。《条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工具和其他物品拍卖抵缴罚款。”“当事人逾期不接受调查和处理的,对其中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的物品,可以在登记后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无法拍卖、变卖的,可以在登记后销毁,销毁过程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摄)像予以记录。”

  对《条例》中允许城管部门可以对货物进行拍卖、变卖的条款,广州市城管有关负责人表示,对这项规定的操作还要慢慢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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