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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论证唐山华云集团7000万元债权争议案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4日13:27   正义网

  2008年8月1日,震惊全国的唐山“黑老大”杨树宽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终审被判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树宽入狱后,他创办的唐山华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云集团)华云集团“树倒猢狲散”,不但企业经营陷入停顿,进入破产程序,而且官司缠身,其7000万元巨额债权因为存在争议而无法收回,该集团一千多名国有和集体身份的职工也面临安置问题。日前,几位法律界权威学者共同就此案进行了论证。 

  民事诉讼一波三折 

  2006年4月13日,华云集团与智通矿业签订了一份“买断协议”,约定智通矿业将其包括主体矿山及采矿证和三个铁选厂的全部资产以1.28亿元的价格转让给华云集团。该协议第七条约定,如剩余款不能按时付清,全部资产由乙方(智通矿业)所有,乙方不退预付款。就是这一条,惹出了智通矿业对华云集团的诉讼。 

  协议签订后,华云集团向智通矿业支付了7000万元预付款。2007年3月20日,杨树宽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华云集团撤走了进驻智通矿业的工作人员,智通矿业收回了矿山及矿山所有相关资产。此后,华云集团未能将剩余款项5800万元支付智通矿业。 

  2008年11月24日,河北迁西县智通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通矿业)向迁西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迁西法院)起诉华云集团,请求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4月13日签订的“买断协议”;确认“买断协议”中所涉及的选厂、主体矿山等全部资产归原告所有。 

  2009年1月19日,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古冶法院)裁定受理华云集团申请破产一案,当日通知并要求迁西法院依《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中止对该案件的诉讼。随后,古冶法院依法指定华云集团清算组为华云集团破产管理人,处理华云集团的债权债务。 

  2009年4月10日,华云集团破产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的规定向古冶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买断协议”无效并判令智通矿业返还7000万元预付款。此后,智通矿业向古冶法院提出管辖异议,但被古冶法院裁定驳回。 

  2009年5月21日,迁西法院在没有通知破产管理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向华云集团送达了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智通矿业和华云集团2006年4月13日签定的“买断协议”, 双方在履行买断协议时所涉财产按双方2006年4月13日所签买断协议中第七项的规定(买断协议第七项内容为:如剩余款不能按时付清,全部资产由乙方所有,乙方不退预付款)执行。这种判法实际将智通矿业起诉时并未主张的7000万元预付款判归其所有,超出了原告方诉讼请求的范围。随后,华云集团就此案提出了上诉。 

  2009年7月23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通过古冶法院送达了一份裁定书,该裁定认为,在古冶法院受理华云集团破产案件前,迁西法院已经就双方解除合同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现古冶法院又以同一案件事实立案受理,有悖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因此,古冶法院不应再受理华云集团与智通矿业买卖合同纠纷案。但该裁定没有提及华云集团的答辩意见以及《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华云集团的代理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继明指出,唐山中院的二审裁定是非常错误的,明显偏袒对方当事人。《企业破产法》第21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古冶法院受理华云集团起诉智通矿业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7000万元预付款的诉讼是完全合法的。 

  7000万元债权成争议焦点 

  华云集团在1999年至2000年期间,通过改制接受了唐山四个国有或集体企业的一千多名职工,改制时约定这些职工继续保留国有或集体身份,并由华云集团安置。古冶法院受理了华云集团破产清算一案后,这一千多名职工需要依法安置,而华云集团除追回对智通矿业的7000万元债权外,已无其他财产可用于职工安置。但通过相关诉讼所透出的迹象来看,这7000万元将有可能无法追回。 

  2009年7月25日,华云集团破产管理人紧急上书唐山市委市政府,就此案进行了情况汇报,希望唐山市委市政府能够高度重视华云集团破产案,切实保护职工权益,防止出现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华云集团的代理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继明告诉记者,华云集团与智通矿业签订的“买断协议”因未经国土资源部门的批准违反《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而无效或未生效;假定“买断协议”有效,该协议第七条“如剩余款不能按时付清,全部资产由乙方所有,乙方不退预付款”的约定也不应得到支持。赵继明律师认为,协议第七条实际上是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即华云集团不能按时付清剩余款,原矿山资产归智通矿业所有,7000万元预付款转为违约金了。“买断协议”的标的额为1.28亿,违约金达到7000万元,占本金总额的55%,这样高额的违约金法院根本不应当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法学专家:迁西法院典型超判 

  日前,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保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卫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欣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陈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桂明等法律界权威学者共同就此案进行了论证。 

  专家们一致认为,迁西法院的一审判决,实际将智通矿业起诉时并未主张的7000万元预付款判归其所有, 超出了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属于典型的“超判”。法院判决的内容不得超过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是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和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具体体现。 

  专家们表示,华云集团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依据特别法先于普通法的原理,《企业破产法》相对于《民事诉讼法》来说,属于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此外,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是独立于请求解除合同的新的诉讼请求,华云集团有权提出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古冶法院的受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迁西法院应当中止诉讼,待古冶法院受理的华云集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一案判决生效后才能继续审理。 

  专家们还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矿权的转让必须经过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审批,并自批准之日起生效。而本案的“买断协议”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应属未生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双方因“买断协议”而取得的财产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与会专家强调,该案的审判结果不仅影响到全体债权人的清偿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华云集团一千多名职工的补偿安置,事关地方的社会稳定,因此,希望法院对该案的审理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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