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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车说成挪车告公安输了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4日15:13  法制晚报

  当事人不满被行政拘留

  偷车说成挪车告公安输了

  本报讯(记者付中通讯员刘丛)称自己没有偷自行车,而是好心帮别人把车挪到楼道里,被行政拘留五天的于某不服处罚,将朝阳公安分局诉至法院。

  记者今日获悉,二中院终审驳回于某上诉,维持朝阳分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

  2008年12月19日,朝阳公安分局对于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于某在2008年12月18日,在某小区车棚前盗窃一辆自行车。警方决定给予于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于某则认为自己没有偷车,只是将承租其房屋的承租人的车从楼对面挪到楼道里面,遂将朝阳公安分局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于某仍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法庭上,朝阳公安分局提交了于某被抓后的供述,他说他当天玩牌回来,看到楼下车棚里有一辆女士26自行车,因为最近手气不好总输钱,于是想将车卖点钱。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朝阳分局在一审中提交并当庭出示的证据,足以证明于某当时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使财物所有权人失去对财物实际控制的行为。

  因此,朝阳分局将于某的行为定性为盗窃,具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和充分确凿的证据,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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