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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不服工伤认定诉劳动局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4日15:15  法制晚报

  更衣室内起争执 停车管理员眼睛被打瞎 被认定工伤 所属公司不认可

  物业不服工伤认定诉劳动局

  本报讯(记者王巍)在岗位“交接”中被同事打伤,并摘除了眼球,中粮广场停车管理员石先生的损伤被劳动局认定为工伤,物业公司却对该认定不服。

  今天上午,石先生所属的北京凯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就工伤认定问题,起诉东城劳动局一案在东城法院开庭审理。

  2008年2月1日上午,在中粮广场停车场担任管理员的石先生正在更衣室向同事彭某说明上岗岗位问题,却遭到彭某破口大骂。

  争执中,彭某挥拳打向石先生左眼,导致石先生左眼球被摘除,东城区劳动局此后认定石先生的上述损伤为工伤。

  石先生所属物业公司对此工伤认定不服,于是起诉劳动局。该公司诉称,他们与石先生于2005年签订了劳务协议,2006年和2007年就劳务协议进行了续订。

  在协议中已经写明,石先生在原单位已上了相应的社会保险。物业公司没有为石先生上保险,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局定石先生属工伤是错误的。

  原告认为,石先生所受伤害是因与其他员工的个人行为造成的,他受伤时既不是在工作时间,也不是其工作岗位,与工作无关。石先生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范围的规定。

  原告起诉,请法院撤销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东城劳动局答辩称,石先生与同事彭某因接班位置问题在职工更衣室发生争执,更衣室是职工工作的必备场所,应认定为工作场所。

  石先生在工作岗位交接时告知彭某应去哪个岗位上岗,其动机和行为是为了停车场工作的正常秩序,应当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

  此外,肇事者彭某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患有抑郁症,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其实施暴力将石先生打伤,可以确认石先生履行工作职责与所受伤害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东城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今天上午,戴着墨镜的石先生作为第三人来到法庭,庭审中几次被要求发表意见时,他都因“心里很乱”而不得不暂缓陈述。

  在质证阶段,由于视力问题,相关证据也只能由家人帮助查阅。

  石先生在法庭上说,他是下岗人员,为了找到新的工作,他便冒妻子的名义与一家单位签订了离岗退养的协议,表明自己上了保险。这样一来,石先生能以新单位不必再上保险为条件,获得工作机会。“我下岗早,家里孩子小,我是为生存才这样做的。”按照石先生所说,其实原单位没有给他任何保险保障。

  截至记者发稿时,双方正在进行举证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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