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卫生部在其网站上发布关于征求《电子病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继续落实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工作。《意见》表示,建立电子病历是为保证健康档案“数出有源”,以实现医疗过程监管,解决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意见》首先明确,电子病历是居民个人在医疗机构历次就诊过程中产生和被记录的完整、详细的临床信息资源。现阶段的首要目的是满足区域范围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临床信息交换和共享需要,实现以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为基础的区域卫生协同。
记录内容的主要来源是医疗机构在为患者(或保健对象)提供临床诊疗和指导干预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医疗服务工作记录,主要包括17类、62项。
电子病历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病历概要、门(急)诊病历记录、住院病历记录、健康体检记录、转诊记录、法定医学证明及报告、医疗机构信息等七个业务域的活动记录。其中,病例概要中须记录医疗费用方面的相关信息。 中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