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央视女记者受贿“判三缓四”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5日04:07  信息时报

  山西消息 备受瞩目的“央视女记者涉嫌受贿案”于昨日在山西开庭。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央视女记者李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

  受贿额认定为3.7万

  庭审于昨日上午9时开始,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经过3个半小时的庭审后,中午12时30分许,法院当庭作出前述判决。

  昨日上午,杏花岭区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李敏提起公诉,但指控受贿数额不是20余万元,而是3.7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书显示,李敏的身份被确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指控称,3.7万元是李敏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当事人的贿赂。“那辆车最终没有认定为受贿!”行贿人吴晓华的辩护人徐家力说,这也充分表明检察机关按照“疑罪从无”原则,最终没有认定车辆是受贿所得。

  按照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但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表明李敏在量刑标准上已经降低了一个档级。庭审后,李敏当庭认罪,表示对判决没有意见,不上诉。

  据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该院在侦查一起贪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中央电视台记者李敏涉嫌收受该案犯罪嫌疑人弟弟的贿赂后,利用其记者的职务,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干扰侦查活动,涉嫌构成犯罪。2008年12月4日晚,李敏在其北京的家中被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4名干警带走,12月18日被逮捕。

  检察长曾称李敏问题罕见

  2008年12月8日晚,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长何书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李敏被抓捕,涉嫌的罪名是受贿,并称:“我们绝对不会错的,李敏的问题极其严重,罪证确凿,问题重大,影响极其恶劣,在国内都属于罕见的。”

  综合《财经》、《法制晚报》

  1分2分3分4分5分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