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9]15号)和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工作要求,2009年10月起广州市将实行社保费地税部门全责征收。
为保证业务顺利衔接,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广大参保人权益,2009年8月10日起我局将对广州市社保费缴费单位基本登记数据和所属个人明细数据进行核对。本次核对范围不包括:省直社保费缴费单位(在广东省社保基金管理局参保登记的单位)、已实行社保费全责征收试点的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
请广大缴费单位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核对工作。具体核对要求、流程、方法,请登录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gzds.gov.cn)或致电12366-2查询,也可与所属地税部门联系咨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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