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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认罪?央视女记者受贿 判三缓四

  ▲案件回放

  经济纠纷案家属找到记者

  湖南商人吴晓辉与山西商人郝某发生土地纠纷,吴晓辉多次因此被抓捕。其弟吴晓华结识央视某法制栏目女记者李敏

  女记者赴晋采访检察院

  2008年11月,李敏就吴晓辉案件,与北京另外两家媒体记者对杏花岭区检察院进行过采访

  检察官赴京 抓走女记者

  杏花岭区检察院调查出吴晓华曾通过银行给李敏一笔22万元款项,该笔款项被李敏用来购买轿车,法院因此认定李敏收受当事人贿赂。2008年12月,杏花岭区检察院多名检察官赶到北京,将正在东三环一小区的家中的李敏抓走

  山西检察官进京抓捕央视女记者李敏一案4日在太原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敏被判定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李敏当庭认罪。不过,此案存在太多疑点。

  为何

  巨额贿赂变三万多

  上午,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李敏提起公诉,但指控受贿数额不是20余万元(包括“行贿人”给李敏买车的钱),而是3万余元。去年12月4日晚,杏花岭区检察院多名检察官赶到北京,将正在东三环一小区家中的央视某法制栏目女记者李敏抓走,理由是李涉嫌在采访中收受巨额贿赂。据了解,李敏曾以涉嫌滥用职权为由采访过杏花岭区检察院。该检察院则指控李敏收受当事人吴晓辉的弟弟吴晓华的贵重财物,并以受贿罪对其刑事拘留。李敏的朋友却透露,李敏和当事人弟弟有暧昧关系。此事引起公众高度关注。山西检察机关是否有权跨地区办案、记者是否应该成为受贿罪主体等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为何

  量刑不按法律规定

  检察机关指控书显示,李敏的身份被确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指控称,3.7万元是李敏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当事人的贿赂。“那辆车最终没有认定为受贿!”吴晓华的辩护人说,这也充分表明检察机关按照“疑罪从无”原则,最终没有认定车辆是受贿所得。按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表明对李敏在量刑标准上已降低一个档级。

  为何

  检察长当初敢肯定

  去年12月8日晚,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长何书生曾表示,“李敏的问题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在国内都属于罕见的。”今年5月,何被调到太原市迎泽区检察院担任检察长。外界盛传,何这一调动完全是因为“进京抓捕央视女记者”一案,并且有可能是“先调动、后查处”。但何称:“这完全是谣言,我现在的岗位比原来的岗位还重要。”何还表示不会去旁听李敏案的审理。

  去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透露,“央视女记者李敏涉嫌受贿”案系根据案件管辖有关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指定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管辖。李敏被抓捕当天,山西检察机关曾经出示过一份由最高检签发的“指定管辖”文件。但据证实,这份文件是最高检曾经签发过的那份管辖吴晓辉“贪污”案的函件。

  为何

  不准记者旁听庭审

  李敏涉嫌受贿案上午9点公开审理。8点左右,几辆警车就已出现在法院周围,杏花岭公安分局负责人指挥对法院周围进行布控。上午8点半左右,记者来到该院办公室,要求办理旁听证,但被告知旁听证已发放完毕。紧跟记者进入的《法制日报》一名女记者当即高声质问:“我昨天在你们这里一天,你们都说没开始办证。今天一早上就来了,怎么就办完了呢?”办公室人员不予回答,而是转身离开。

  就在众多记者与法院工作人员交涉时,二三十名中年妇女鱼贯进入法院大厅,她们都拿着盖有法院公章的旁听证,还有专门的人员给这些人指引审判大厅的位置。随即,审判大厅门口就站了多名法警。记者听见这些进入大厅的人中有人在相互打招呼,还有人抱怨说“在家睡个懒觉多好,明明不愿意来,单位还非让来……”据悉,广西南宁市人大代表梁沛农专程从北京来太原参加旁听,也遭拒绝。而被告人家属和参加旁听人员都躲避记者采访。

  为何

  律师讳言

  上午8点50分,李敏的两名辩护律师出现在法院大厅里。他们甚至连自己的姓名都不透露,也不回答是李敏家属还是检察院或法院委托他们来的,同样不回答“你们认为李敏到底有罪还是无罪”的提问。记者在休息室追问他们,却被法院人员强拉出休息室。

  为何

  案中案至今都不查

  事实上,李敏被抓的起因是因为其在采访湖南商人吴晓辉被山西检察机关多次抓捕的案件时,涉嫌收受吴晓辉家人的财物,而当她被山西检察机关带走后,这起“案中案”自然也浮出水面。去年底,曾有媒体报道说“案中案”已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然而,记者3日联系到了一直在为吴晓辉到处奔走的原全国人大代表姜仕,他说,从李敏案发生到现在,始终没见到这个神秘的“有关部门”,包括吴晓辉的家人和律师,都未接触过这个“有关部门”,“吴晓辉依旧被关押,并且再次变换了罪名。我们也曾经拿着媒体的报道询问过有关部门,但是得到的答复是根本没开展调查。”据法制晚报

  ▲焦点短评

  “女记者受贿案”的监督之惑

  “央视女记者受贿案”看似已尘埃落定,但仍存太多疑点。尽管最高检已回应了山西检察机关是否有权跨地区办案的争论焦点,却依然无法直面其背后的逻辑困境——为何不依照回避制,由其他相对独立性更强的检查机关来办案,而非要指定山西检察机关来办。而那桩“案中案”至今无人问津,等于消弭了整个事件的起因调查。

  目前最大的疑问,是在此案中为何不引入人民监督员制度?为加强外部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的规定,最高检经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并经中央同意,从2003年9月起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至今已有6年。然而,在充满检察机关办案不公、舆论监督、记者受贿等敏感字眼的“女记者受贿案”中,检察院却又一次选择放弃了公信力的自我维系路径。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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