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项目有内容相同标价不同的三份合同,基础工程有重大质量问题
■晋州广电局一正两副三位负责人均被免职,两位前副局长被依法刑拘
■施工方两名委托代理人被刑拘,事故调查组建议通过法律程序追回经济损失
□本报记者 尚燕华 谢鑫名
【新闻发布】
昨日下午4时30分,晋州市政府向媒体发布了“晋州市广播电视发射塔事故”的初步调查报告。调查显示,在合同签署中,甲乙双方恶意串通,同时签署了三份内容相同但价格不同的合同,其中一份合同将原定的工程总标价320万元,竟降低至118万元,工程质量标准由国家标准降为低于国家标准,导致该工程出现了重大质量问题,最终在风雨中折断。此次事故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754988.96元。
经调查决定,免去晋州市广播电视局(甲方)的三位负责人党政领导职务,移送司法机关做进一步调查。河北通讯设备厂作为乙方(现更名为河北亿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薛玉强、李金荣,因涉嫌贪占国家财产,并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目前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昨晚10时,记者从晋州警方获悉,晋州市广电局两位前副局长,已于昨晚被依法刑拘。
【调查结果】
一个项目竟有三份合同
发布会上,晋州市纪委书记兼事故调查组组长孟慧贤称,甲乙双方同时签署了内容相同,但标价不同的三份合同,一份标价为320万元(当地政府向媒体提供的为该份合同),一份为标价202万元,另外还有一份标价为118万元。
基础工程曾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孟慧贤称,2007年11月16日,乙方将基础工程交由河北山水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勘探并施工,同年11月30日,现场的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2008年1月,甲方委托辛集市康安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基础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发现砼抗压强值仅为7.7MPa和9.5 MPa,远远低于30MPa标准值。
签补充协议降低工程质量
基础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后,甲方不仅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乙方责任,反而又签订补充协议,将工期重新确定为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8月1日。补充协议将工程质量标准由国家标准降为非国家标准,即将电视发射塔设计风速30米/秒(风力11级),抗震裂度为8度(约6级地震破坏能力),降为瞬间风速24米/秒,抗震裂度7度(约5-5.5级地震的破坏能力)。
违规施工、偷工减料及违规监理
在该项目的塔体安装施工中,没有正规设计、施工图纸,施工方雇用没有经过培训、没有安装资质的农民工安装,故未能保证工程安装质量。虽监理人员并不具备特种工程的监理资质,也从未监理过类似工程,但仍发现了该工程存在的种种质量隐患,并曾先后15次发监理通知,要求改正。
迫于压力,2008年11月5日,乙方出具证明,承认由于该厂工作失误,将高度位于50米至101米段的主柱设计角钢,错用为规格较小的角钢……
违规施工、偷工减料、违规监理,导致该工程埋下了重大质量隐患,最终导致塔体折断。经石家庄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电视塔倒塌损失进行价格鉴定,这次事故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754988.96元。
【责任认定】
甲方三名负责人两人被刑拘
晋州市广电局前副局长史志峰作为甲方委托代理人,在主持工作期间,与乙方签署了三份内容相同,但价格不同的合同,违犯了《合同法》第52条之内容,涉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签署补充协议降低了工程质量标准,违犯了《刑法》第137条之内容,涉嫌合同诈骗、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玩忽职守等罪。
晋州市广电局前副局长刘强英作为主管领导(在工程建设期间,经广电局领导班子研究脱离单位工作,专门负责现场指挥),在具体负责工程建设期间涉嫌玩忽职守、渎职。
晋州市广电局前局长杨秀斌作为晋州广电局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 管理不严, 处置不当, 且委托不具备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涉嫌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罪。
昨晚,记者从晋州警方获悉,史志峰、刘强英被依法刑事拘留。因杨秀斌为晋州市人大代表,尚需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乙方两名委托代理人均被刑拘
乙方委托代理人薛玉强、合同签署人李金荣私刻公章、伪造公文,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并与甲方同时签订三份内容相同、但价格不同的合同,涉嫌贪占国家财产并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已触犯我国《刑法》、《合同法》多项条款,被警方刑事拘留。
【事件回顾】
九级风吹断电视塔
晋州市广播电视塔位于晋州市迎宾大道南180米处,塔体为四柱角钢半组合钢结构,塔底边长40米,总高186.8米。该工程甲方为晋州市广播电视局,乙方为河北通讯设备厂(现已更名为河北亿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总造价约3203197元,其中,基础部分中标价为377202元,铁塔安装部分中标价为2825995元,系全额财政拨款市政工程。
2007年10月9日,甲乙双方正式签署《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晋州市广播电视塔2007年10月16日开工, 2008年2月16日竣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20天。由于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屡出质量问题,其中在2009年4月20日,该塔因刮风造成塔顶部错位2.3米,至2009年7月23日晚7时许折断,该塔仍未交付使用。
其实此前,也就是2009年7月12日,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已对该塔出具了《检测鉴定报告》。在检测的9项数据中,共有7项数据未达标,确认该塔存在严重的工程质量隐患。7月24日,河北省建筑科学院对断塔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断塔的内因是施工质量较差, 外因是九级风导致塔体屈曲变形部位变形进一步加大,最终折断。
【事件进展】
将通过法律程序追回经济损失
事故调查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该工程监理单位晋州市茂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并做出相关处理;责成晋州市广电局通过法律程序,依法起诉河北亿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原河北通讯设备厂), 追回经济损失;在晋州召开全市警示教育大会,进行深刻的警示教育,吸取教训,以此事故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