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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入一起经济纠纷,收受3.7万元 央视受贿女记者被“判三缓四”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5日07:34  大众网-齐鲁晚报

  

卷入一起经济纠纷,收受3.7万元

  李敏(资料片)

  本报讯 备受关注的“央视女记者涉嫌受贿案”于8月4日在山西开庭。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李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李敏当庭认罪,表示对判决没有意见,不上诉。

  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该院在侦查一起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中央电视台记者李敏涉嫌收受该案犯罪嫌疑人弟弟的贿赂后,利用其记者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干扰侦查活动,涉嫌构成犯罪。

  李敏的辩护人称,检察院指控的受贿数额不是20余万元,而是3.7万元。“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那辆汽车没有被认定为受贿所得!”

  据了解,李敏被捕系卷入一起经济纠纷:广东省惠州市中铭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晓辉(曾是湖南省邵东县人大代表)与山西建峰集团董事长郝建秀(山西省总商会副会长)因房地产投资产生纠纷。吴晓辉为此先后因涉嫌行贿、合同诈骗被太原市杏花岭公安分局拘捕。获释后吴晓辉向山西省的公安、检察机关举报,控告杏花岭警方和检察机关滥用职权。结果吴晓辉又被抓捕。吴晓辉的亲属为此求助于媒体。2008年11月间,李敏与北京另外两家媒体的记者前往太原,对杏花岭区检察院进行了采访。此后发生了杏花岭区检察院人员进京抓李敏事件。

  2008年12月4日晚,李敏在其北京的家中被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人员带走,12月5日被刑事拘留,12月18日被逮捕。

  李敏案侦查阶段的代理律师周泽称,“吴晓辉的弟弟吴晓华与李敏认识之后,两人产生恋爱关系,吴晓华曾付给李敏一笔购车款。汽车没有被认定为受贿所得,使得李敏没有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据了解,记者是否构成受贿罪主体,这一问题目前在法学界仍存在争议。

  综合《法制晚报》、 《三秦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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