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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女记者受贿3.7万判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5日07:50  南方日报

  缓刑4年,当庭认罪,表示不上诉

  ■案件回放

  2008年10月,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一起贪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中央电视台记者李敏涉嫌收受该案犯罪嫌疑人弟弟的贿赂后,利用其记者的职务,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干扰侦查活动,涉嫌构成犯罪。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指定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管辖该案。2008年12月2日,李敏被立案侦查,12月5日被刑事拘留,12月18日被逮捕。

  据人民网消息昨日上午,央视记者李敏受贿案件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其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太原当地媒体报道,李敏因利用央视记者身份收受贿赂3.7万元人民币,对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正在侦查的案件施加影响,被认定构成犯罪。在庭审中,李敏当庭认罪,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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