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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客用膳舌头被划伤向酒楼索要精神赔偿费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5日08:15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胡良光)市民练小姐在广州市仓边路的某酒家吃晚饭,不幸被食物中的锐利物划伤舌头,并导致大量出血。事后,练小姐除要求酒家赔偿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外,还索要精神赔偿等共计6590元。对此,酒家则辩解称练小姐完全是由于自己不慎而被鱼骨刺伤。广州市越秀区消委会认为,练小姐受到的是人身伤害,而非人格伤害,于是协调取消了其要求的精神赔偿费、护理费等4000多元,最终酒楼一次性赔偿了2500元。

  舌头被食物中的锐利物划伤

  今年3月10日晚,练小姐与其男友到位于广州市仓边路的某酒家共进晚餐。在进餐过程中,练小姐不幸被暗含在食物中的锐利物划伤舌头,并导致大量出血,随即由其男友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缝针手术。事后,练小姐认为其所受伤害是由于酒家的菜肴严重不符合就餐标准,暗含有玻璃碎片,练小姐除要求酒家赔偿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外,还索要精神赔偿费等共计6590元。酒家则一再辩解,其菜肴中不可能有玻璃碎片,练小姐完全是在进餐过程中由于其自己不慎而被鱼骨刺伤,其赔偿责任不应由酒家承担,但为道义上的弥补和息事宁人,愿意一次性支付300元。双方无法和解,练小姐随后向越秀区消委会进行了投诉。

  精神赔偿费被取消

  本案中,酒家是否存在责任?越秀区消委会分析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及第十八条规定,练小姐与其男友在酒家就餐时依法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而该酒家作为经营者也应负有保障顾客接受服务时人身安全的义务。

  然而,练小姐在舌头被食物划伤后立即由其男友送往医院就诊,并且当日的食物随即被酒家处理掉,根本无法对划伤练小姐舌头的锐利物进行举证,如何处理是好?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因商品和服务质量发生争议……对于难以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该酒家应该对练小姐所受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练小姐所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等,消委会指出,这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练小姐受到的是人身伤害,即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而非人格权受到不法侵害。几番协调,越秀区消委会取消了练小姐要求的其他不适用于本案的精神赔偿费、护理费等4000多元,酒家当面向练小姐赔礼道歉;一次性支付营养费、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和当天的餐费,共计2500元。双方对此都欣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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