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对“银老大”苦口婆心几句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5日08:15  钱江晚报

  办卡时说好的20元年费到后来却要扣100元/年;本来卡里有13元结余的,到后来却产生了2700元欠款,消费者还在等待和咨询原因,而银行的解释却是“这就是我们的规定,计费方式就是这样的。”(详见本报8月4日A4版)

  两笔连消费者自己都觉得奇怪的糊涂账涉及两个银行:一个是中信,一个是工商。

  关于中信,目前还纠结在账单丢失无法查找数据,以及业务员说的20元年费和银行本身无关;工商银行和持卡人的协商还在进行中,对于一笔欠款为什么要计收两笔费用(利息和滞纳金)的问题,双方都还没有做出让步的意思。尽管有媒体开始关注,而银行方面似乎并不想做更进一步的表态。

  无论结果怎么样,先不管这笔账算得是否有出入,银行方面至少有三个问题应当进行反思。

  第一,系统升级等原因导致的数据丢失和持卡人没有任何关系,这不能成为解释原因。银行必须保存的数据同时也是一种证据,这种证据的消失本质上等同于银行方面自动放弃了对相关费用的主张权——没有办法证明持卡人已经进行过类似消费就应当认定为没有消费,那么银行就必须退还已经收取的这些费用。

  第二,以持卡人欠银行100元费用为例,滞纳金和利息不应当同时收取。两个银行均称,对于没有还清的欠款他们会收取每日0.05%的利息,并以月为单位收取复利。在同时,他们还会每月收取5%的滞纳金。这样就出来了一个问题:如果持卡人已经被惩罚性地要求缴纳了滞纳金,那么就不应当再计收利息;同样,如果按月都支付了利息就等同于并没有给银行造成什么实际损失,就更加不需要接受所谓的滞纳金惩罚。换句话,同一个错误不能接受两次惩罚。

  第三,银行是不是存在故意行为?相关规定明确: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发卡机构可以停止该卡的使用。既然可以停止该卡的使用,银行为什么不采取这种措施,却故意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这是否可以理解为银行是有意为之。

  猜测很多,大多没有证据。一则是经常性的“数据丢失”造成信息不对称,二则是银行的条款并不写给普通人看,非内部人员着实无法深度理解。但同时这种猜测是一种持卡人的意思表达,如果银行还继续放任类似的行为,并给客户造成损失,终有一天他们会把自己拉进一个由自己编织的投诉、舆论,甚至民事漩涡。一笔烂账的后果可能很严重。

  银行最重视信誉。信用不好的人可能会被银行列入黑名单,并无法享受诸如消费、按揭贷款等服务;那么如果银行缺失了信用,不知道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或者是引来市场对新一轮霸王条款的攻击,或者是在受众明白了真相后来一次彻底的服务拒绝——在服务和被服务的两个环节中,如果缺少了被服务者,那么即使服务机构设计了再多的精明条款又有何用?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