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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女中学生暑假补课跳河自杀 老师赔2.8万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5日11:07  汉网

  华龙网8月5日9:30分讯(数字记者陈丹、实习生曾静通讯员饶国君)暑假中老师擅自召集学生补习挣“外快”,期间学生出走跳河自杀。家长认为老师没尽到安全管理责任,要求老师赔偿。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发生在云阳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老师被判赔偿死亡学生家长2.8万余元。

  2007年暑假,云阳某中学教师刘某与冉某租用云阳县青少年活动中心的房屋作为教室,开办暑假补习班,每生收费250.00元。当年8月16日晚8时许,正在该补习班补习的高二学生刘璐璐(化名)在补习班没有老师上课、学生自习的情况下悄然离开教室。

  当晚,刘父来接女儿回家,发现女儿失踪,便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同学提供情况,看见刘璐璐心情烦躁、神色不好地离开了教室,也有市民向公安机关证实,当天夜里好像看到有人从云阳双江大桥上跳了下去。2007年8月21日下午,刘璐璐的尸体在澎溪河被发现,经法医组织对尸体及胃内容物进行检验鉴定,结论为刘璐璐系高坠溺水死亡,排除他杀可能,公安机关认定系自杀。

  事件发生后,刘父将补课教师刘某、冉某告到法院,认为他们开办补习班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未尽到管理职责,是导致刘璐璐死亡的直接原因。被告某中学放任其职工违规补课,并提供补习班学生的住宿场所。因此,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各项损失12万元。

  云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冉某利用暑假开办补习班并收取一定费用,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教委关于减轻中小学生负担的规定。虽然刘璐璐系溺水死亡,但刘某、冉某违规补课,在补课期间,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因此,均应承担一定责任。被告某某中学并未组织暑假补课,且对刘璐璐无侵权行为,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因刘璐璐身故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285849元,由补课教师刘某、冉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死者父亲28584.9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刘某、冉某以及原告方均不服判决结果,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二中院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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