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惠州8月5日消息(记者傅晓勤 何伟奇 惠州台记者林丹琼)惠州市政府日前正式颁发《关于加强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从2009年9月1日起,在市区驾驶电动车上路,时速不能大于20公里,并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通告从8月1号起施行,但允许有一个月的过渡期。
通知指出,过渡期内市民拥有的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应当尽快自行处理。其间违规上路的,交警部门给予提醒和教育,不予处罚;过渡期满后,将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此前,惠州市法制局专门召开了相关听证会,听取包括电动车主、车行等各方面意见,大多数听证人员对实施加强对电动车的管理持赞成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