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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定业主共有房地产不再归开发商名下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5日13:19  新闻晚报

  □晚报记者 杨冬 报道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自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经全面修订后,也同步实施。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昨天对《技术规定》中的一些内容作了解读。

  业主共有房地产不归开发商名下

  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时,涉及到物业管理用房、业委会用房、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等权利归属问题。原《登记条例》由于未作明确规定,在办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时,物业管理用房、业委会用房以及配套建设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往往登记在开发商名下。

  为了保护业主共有房地产权益,经修订的《技术规定》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初始登记时,除其他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1、经市或者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的载明开发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和用于销售的商品房的销售方案;2、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业主共有的房地产的具体用途、坐落位置等的证明文件;3、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部分,还应提交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具体用途、坐落位置等的证明文件。同时,房地产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对上述情形分别记载,对开发企业用于销售和保留自有的分别发证;对业主共有房地产的只记载不发证;对公益性配套设施待明确所有权人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业主购买车位不单独颁发产权证

  《技术规定》对车位等转移登记作了特别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解散清算,将其名下未出售车位等转让给其股东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清算人和受让股东,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原市房地资源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解散清算涉及名下会所及未出售车位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进行公示的材料。

  业主购买的车位不单独颁发房地产权证,可以在业主的房地产权证内予以记载。房地产权利人将一套住宅和两个以上车位一并转让申请转移登记的,还应提交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出具的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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