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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检验作假 十年“禁业”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5日15:54  法制晚报

  保健食品检验作假 十年“禁业”

  相关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发布 申检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将“禁申”一年

  本报讯(记者 曾佑忠)出具虚假保健食品试验、检验报告的检验人,可能在十年内不得从事试验、注册检验工作。

  记者今天上午获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保健食品试验检验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记者从中了解到上述信息。

  每季度一次监督检查

  意见稿提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试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现场核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

  意见稿同时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保健食品试验现场核查工作,每季度对辖区内的试验、检验机构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提供虚假材料者不批准

  意见稿称,申请试验、检验机构认定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该单位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试验、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试验、检验机构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认定证书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资格认定证书,该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试验、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出假报告“吊销执照”十年

  意见稿指出,试验、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试验、检验报告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资格认定证书,该机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试验、检验机构资格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重要的是,意见稿强调,出具虚假试验、检验报告的检验人十年内不得从事试验、注册检验工作。

  意见稿说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试验、检验机构的试验、注册检验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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